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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3届省、校优秀毕业生及干部的通知
2012-12-13 15:55     (点击次数:)

关于评选2013届辽宁省优秀毕业研究生、辽宁工业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及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辽教办发[2012]319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评选辽宁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见附件一)和《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定办法》(见附件二),开始评选2013届辽宁省优秀毕业研究生、辽宁工业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及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 2013届毕业研究生。

2.评选比例:省优秀毕业研究生按2013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2%遴选,推荐名额4人。校优秀毕业研究生按2013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5%左右遴选。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按2013届毕业研究生干部总人数20%左右遴选。

二、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鉴定信仰者、科学发展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2.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各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学位课加权平均分排名原则上在专业的前30%,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事迹,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6、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本人填写《申请表》。

2.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文件规定的比例推选出候选人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确定省优秀毕业研究生、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及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名单;全校公示5天。省优秀毕业研究生报省教育厅审批。

3.截至时间:从即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

   报名地点:研究生学院3335    联系电话:0416-4198120

                             研究生学院

                               2012年12月13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评选辽宁省

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辽教办发【2012】319号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公开评选辽宁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省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省内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

按各高校2013届毕业生总人数(以审核通过的资格审查数为统计标准)的2%遴选,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选1人参评。

三、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改革开放;积极要求进步,品德优秀;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1.各高校要正确认识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评选。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毕业生不予以评选。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比例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形成学校文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3.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1),要求字迹工整,不得缺项。

4.各高校要认真审核毕业生填报情况,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及《辽宁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附件2)一式一份,按学号排序后,报送至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

同时,按照“辽宁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数据库结构”(附件3)要求,认真填写数据库各项信息。并通过“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数据信息。

5.各高校请登录“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www.lnjy.com.cn)下载《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和《辽宁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用A3纸型正反面打印。

五、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省优秀毕业生在供需见面、留校任教选拔和推荐保送时可享有优先推荐权。

  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档案。省优秀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上将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3.省教育厅将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和宣传。各高校将通过校园网络、校报、宣传栏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省优秀毕业生优秀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各高校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上报工作。请于2013年1月7日前将省优秀毕业生材料和数据报送至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苗  旭  024-26901803   (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毕业研究生)

蒋昱航  024-26901809   (本科院校)

刘  浩  024-26901902   (专科院校)

 

附件:

 

1.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2.辽宁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表式)

 

3.辽宁省2013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数据库结构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附件二

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树立良好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每学年开展一次评优选先活动,研究生先进个人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分别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为:

(1)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自觉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发生;

(3)勤奋学习,勇于创新。能够按照教学计划很好地完成各培养环节,且学位课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低于80分的不超过两科;

(4)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为:

(1)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自觉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发生;

(3)勤奋学习,勇于创新。能够按照教学计划很好地完成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学位课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低于75分的不超过一科;

(4)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

(5)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为:

(1)在读期间至少一次被评为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

(2)通过研究生硕士论文答辩,成绩优良。参评优秀毕业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被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比例为不超过研究生学院在籍学生人数的10%左右。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从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团委学生会、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为在学院研究生干部人数的30%左右。

第九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左右;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干部人数的20%左右。

研究生一年级学生不参与本年度评选,但在学人数包含在评选总人数之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每年的9月至10月组织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年的11月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

第十一条 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选。各类评优工作是根据上学年的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和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在个人总结、民主鉴定的基础上,写出事迹材料,征得指导教师及所在院系意见,由研究生学院党委讨论审查,并呈交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学生提交申请,上报事迹材料;

2.各学院党委听取导师、群众意见后,确定初步人选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

3.研究生学院党委经讨论审查后,将确定先进个人名单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由学校授予,并记录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与学校及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先进、优秀的评比活动并享受其奖励。参与上级单位评优工作,参照上级单位文件要求进行。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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