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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06月18日 19:35

辽工大研发20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充分利用校内外高水平人才资源,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保障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教发〔2020〕39号)和《辽宁工业大学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学校研究生培养的主要承担者,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是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研究生人才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学科和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水平学科的重要前提,是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导师分为校内导师、外聘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三个类别。校内导师和外聘导师均为可独立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第一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双导师”制,由第一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联合培养。

第二章  导师的聘任

第四条  聘任原则。各类研究生导师的聘任须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适应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遴选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须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成果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承担研究生指导工作,逐步改善研究生导师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

第五条  聘任条件。不同类导师须满足相应的聘任条件。

(一)校内导师

校内研究生导师指独立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在岗在编校内人员。申请成为校内导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有团结协作的群体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2. 年龄以当年9月1日为限,退休前可以完成一届研究生的指导工作。身心健康,能够正常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3.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

4.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充足的研究经费保障。

5.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上,近3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科研论文3篇(其中必须有1篇为核心级别以上期刊论文,1篇高水平学术论文相当于3篇核心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编著1部。发明专利相当于核心期刊论文,但必须与研究方向相关,且本人为第一发明人。

(二)外聘导师

外聘研究生导师指独立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非校内人员。我校外聘研究生导师分为外聘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和外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外聘研究生导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在业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大型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突出管理能力;年龄以当年9月1日为限,退休前可以完成一届研究生的指导工作。身心健康,能够正常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3.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选题的科研、设计和科技开发的任务,能够独立指导研究生。

4.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外聘导师申请人应在行(企)业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5. 学术与研究方面:

(1)学术型研究生导师

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上,近3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科研论文3篇(其中必须有1篇为核心级别以上期刊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编著1部。发明专利相当于核心期刊论文,但须与研究领域相关,且本人为第一发明人。

②近5年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并完成3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课题。

(2)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近5年的科研成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承担1项有工程应用背景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有工程应用背景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

③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承担1项(不含自筹经费项目)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项目;

④获市厅级科研奖励(三等奖首位、二等奖前三、一等奖前五);

⑤作为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的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

⑥作为大型知名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或大型知名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的重要岗位负责人,具有稳定的研究团队,以及较高的学术声誉和行业影响力。

注:来自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且具有研究生指导资格的申请人,核实后可以直接聘为我校外聘研究生导师。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申请成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在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2. 年龄以当年9月1日为限,退休前可以完成一届研究生的指导工作。身体健康,一般在本行业领域具有多年实践、研究或管理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与指导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我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可的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企业家;

(3)在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际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协会等担任单位高层领导职务。

3. 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一定的学术写作能力,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独立发表过专业论文。

4. 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5.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按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培养学生,在学位论文方面进行指导。

第六条  聘任流程。

1. 申请人须向所申报硕士授权点归属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2. 硕士授权点归属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审定后报研究生学院。

3. 研究生学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公布最终结果。

4. 研究生学院为新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三章  导师招生指标分配

第七条  导师的招生指标分配采用动态调整机制。导师每年的招生指标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

第八条  各单位在分配导师招生指标时,需综合考虑本单位导师队伍状况、学科和专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各单位可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指标分配办法,但条件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九条  申请招生条件。申请招生的导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为我校校内导师和外聘导师。

2. 年龄以当年9月1日为限,退休前可以完成一届研究生的指导工作。身心健康,能够正常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3. 上一次聘期考核结果为“通过考核”。

第十条  不满足招生条件的导师不允许招生。申请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条件与聘期考核条件相同。

第十一条  申请获得招生资格程序。导师招生资格的获取须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学院、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相关材料,研究生学院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确定审议结果。审议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两个档次。

(1)通过者,可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

(2)不通过者,不能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导师每年可在自己所属学科的一个研究方向内申请招收研究生。如有其他学科的科研业绩,跨招学院与研究生学院审批通过后,可以跨一个学科招生。

第十三条  每位导师年度招生原则上限额4人。招生较多且师资力量较强的学科专业,导师招生计划报批研究生学院,审批后每名导师可增加1-2人招生名额。每位导师指导在读硕士研究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8人。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导师职责、违纪违法、违反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的研究生导师,视问题性质、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除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在研究生招生培养方面给予处罚。

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导师其次年招生数量不得高于所在培养单位平均值:

(1)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有1篇评价为“不合格”的;

(2)所指导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在重复率检查等校、院各阶段学位论文审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导师暂停其招生资格2年:

(1)指导的研究生同一年度内有2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

(2)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和校抽检中,有1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或3年内有2篇评价“不合格”论文的;

(3)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3年就业率均未达到本培养单位当年平均就业率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师,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损害,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本人或其指导的研究生不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在科研、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连续3年无学生报考或未招生(所在学科专业无合格考生可录取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暂不招生的除外)的。

第十五条  被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暂停期满后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重新申请获得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须转由本学科其他导师继续指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3年后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条件和流程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导师聘任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在正式退休后(含返聘人员)停止招生,届时如有未毕业研究生,可指导其直至毕业或转给具备招生资格的导师。

第四章  导师的职责与指导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导师要充分发挥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要坚持正确思想引领,积极承担起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第十八条  导师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十九条  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条  导师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鼓励他们为社会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导师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生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协助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导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国家和学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律教育,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在党员发展和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导师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导师应熟悉本专业培养方案,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并根据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研究生的学业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导师应当认真对待教学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换上课时间、地点,不得减少教学课时。导师应按教务管理人员的要求认真及时做好考试命题与试卷(或者论文)评阅、成绩评定与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导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应事先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未完成的指导工作提出书面说明或建议,以便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导师应当鼓励和支持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导师应当定期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进度进行检查,及时给予指导。根据研究生的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文献调研,选择研究课题、制订论文写作计划;审查开题报告,并配合系里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二十九条  导师应当悉心指导、密切跟踪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情况。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导师应按研究生学院要求在学位论文评阅前规范填写导师评语。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第三十条  导师要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导师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第三十一条  导师应当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把握培养工作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定期向所在培养单位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导师要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五章  导师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为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校内导师和外聘导师指导研究生津贴根据学校标准按月发放;非全日制研究生校内导师或外聘导师的津贴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发放,并将发放方案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为外聘导师配备的校内辅助指导人员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津贴标准由导师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

第三十四条  学校须为外聘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提供指导研究生所需的文献检索条件。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导师享有署名权。署名方式由导师和研究生协商,但不得违反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有权参加学校举办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类培训。

第六章  导师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考核对象为所有在册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周期为3年。

第三十八条  考核内容。导师的聘期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师风师德

考核研究生导师自身的职业操守及学术道德,同时包括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等情况。

2. 科研业务

考核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实践与创新能力等情况。

3. 学位论文质量

考核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双盲审情况、毕业后在省学位办以及校内学位论文抽查综合评价结果等情况。

4. 研究生就业

考核所指导的研究生能否按期毕业以及就业情况。

5. 研究生教学

考核研究生导师是否按照教学计划授课,教学水平以及学生评价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考核标准。考核周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视为通过考核:

1. 研究生导师及所指导的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无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在校、院各学位论文审查中无严重问题。

2. 同一年度,所指导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双盲送审未通过次数少于2次。

3. 所指导的已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在近三年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查综合评价中无“存在问题论文”;校内学位论文抽查综合评价结果为D(不合格)的论文数量不超过2篇。

4. 至少有1年所指导研究生的就业率不低于所在学院当年平均值。

5. 至少有1年招收研究生人数不低于所在学院当年平均值。

6. 在研究生课程考试中,未出现泄露试题、随意更改成绩等教学事故。

7. 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的要求,认真组织教学,教学效果好,学生评教的满意率应在80%以上。

8. 在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创新培养方面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以第一作者(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核心论文2篇或省级以上期刊5篇或专著1部或发明专利2项。(1篇高水平学术论文相当于3篇核心论文;发明专利须与研究方向相关,且本人为第一发明人。)

(2)满足以下之一:

①主持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②主持(或在团队中独立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进款额累计5万元以上。

③获市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其中省级一等奖前5名;省级二等奖前4名;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前3名;市二等奖第2名)。

④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获省级以上专业创新竞赛一等奖1项或二、三等奖2项。

注:外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需取得与所列条件相当的科研成果;来自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外聘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且通过所在单位最近一次导师考核的,核实后认定考核通过。

第四十条  考核程序及结果。研究生导师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相关材料,研究生学院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和未通过考核。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计划分配办法(试行)》、《辽宁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辽宁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辽宁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