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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6年10月29日 14: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学位申请的各个环节均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是指导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工业大学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且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进行相应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符合学科或专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能反映出学位申请人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三)学术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四)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反映出学位申请人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其研究或实践内容应紧密结合行业需求,体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应用价值。

(五)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用中文或英文撰写。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申请人未达到第五条规定者;

(二)在攻读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或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者;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购买、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原则上每年两次,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位申请。

第十条  资格审查。由院分委员会组织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预答辩、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评阅及答辩。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科研诚信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二)所学的课程和学分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硕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四)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审前,先由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进行严格的内容及格式审查,学位申请人填写《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审表》,并按要求修改后方可送审。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

(一)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应对通过预审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内容和格式作最终审查。审查合格后,于答辩前由各学院统一进行送审。指导教师针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填写《指导教师评语及推荐意见书》,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送审。答辩前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送审评阅,送审单位、评阅人及评阅方式由各学院确定。评阅人至少2名,须为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方可进入答辩环节;评阅结论为“不通过”者,须修改后重新评审,修改期限为6个月。逾期未完成修改或重审仍不通过的,取消其本年度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的相关材料审查。在正式答辩前,各学院对申请人的下述材料进行审查。通过材料审查者,由各学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时间,答辩的具体事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

1. 课程成绩单;

2. 教学实践登记表或实践学习考核表;

3. 开题报告;

4. 文献综述报告;

5. 学术报告记录表;

6. 中期检查表;

7. 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申请书;

8. 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重复率检测结果;

9. 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审表;

10. 指导教师评语及推荐意见书;

11.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评语及推荐意见书;

12. 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专家评阅意见表;

13. 硕士学位审批表。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一)各学院应按学科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每个答辩委员会由5-7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质量和答辩情况作出合理评价,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包括下列内容:对论文学术水平或者实践成果水平的简短评语;无记名投票是否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及其原因,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结果进行表决。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人员同意,方可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建议后,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人员表决同意后,方可批准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成果认定、答辩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开会评议决定是否进行学术复核,需进行学术复核的,收到复核申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告知决议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其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参照本工作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校档案馆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工作细则的要求,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