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优良学风,建设和保持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及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研究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 考试前未将书包、书籍等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2. 考试前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经劝说无效者;
3. 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4. 有夹带行为,但尚未构成抄袭者;
5. 将考试课程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壁等地方,尚未构成抄袭者;
6. 未按规定时间答题或交卷者;
7. 考试时未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影响考场秩序者;
8. 在考场内吸烟或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9.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轻微者。
第四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研究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 抄袭夹带材料或者抄袭课桌面等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2. 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
3. 考试过程中故意给他人抄袭者;
4. 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者;
5. 利用手机等通信工具发送、接听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者;
6.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五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
1. 考试时交换试卷者;
2. 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3. 采用高科技作弊或有其他考试舞弊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
1. 在校学习期间,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作弊者;
2. 确有考试违纪行为,仍态度恶劣,甚至威胁、恐吓监考人员者。
第七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研究生,监考人员应收缴其违纪证据,收回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两名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字。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试结束后当日或次日将《考场记录》、研究生违纪物证和试卷及其他证据送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起草违规处理决定,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及时将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一条 受处理研究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二条 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学校及时通知其家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交有关物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定是否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