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 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或规定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显著轻微的;
2.主动承认违纪错误,如实陈述相关部门未掌握的违纪事实的;
3.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4.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主动报告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5.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6.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7.免于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属学院或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2.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3.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
4. 故意隐瞒、掩盖事实给调查造成困难,或故意设置障碍(包括且不限于利用订立攻守同盟、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等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
5.组织、策划、实施群体性违纪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6.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
7.受纪律处分后,在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间内再次违纪应受处分;
8.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9.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十条 纪律处分期限为:
1.警告、严重警告,6 个月;
2.记过,9 个月;
3.留校察看,12 个月。
纪律处分期限结束后,受处分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考核同意解除处分后,填写解除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表 现良好,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
第十二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一周之内办理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退回或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室负责代为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退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令其限期离校。
第十五条 因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应由违纪学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7.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参与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涉嫌违法犯罪者,已由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由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因过失犯罪并被宣告缓刑或被判处管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被采取戒毒措施、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学生处认为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可以撤销原处分,并按本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打架或寻衅滋事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3)勾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条侵犯公私财物的,给予以下处分:除追回赃款、赃 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偷窃公私财物者
(1)偷窃公私财物(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不满300元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超过300元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偷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偷窃论处;
(5)结伙偷窃作案为首者和主要实施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 1、2、3、6 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 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夺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恶意拖欠学杂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者,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者,视情节和态度, 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非法经商、非法倒卖活动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 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严禁吸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例如:图书馆、化工楼、会堂等)内吸烟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1.在校内公共场所,男女生搂抱、接吻或有其它行为举止不得体,不听 劝阻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 条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 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登陆色情网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 条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者,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寝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8.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课 堂上有吃东西等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按《辽宁工业大学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规定》处理。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加重一级处分。
4.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单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如 下处分:
1.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2.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隐匿、私拆或毁弃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 下处分:
1.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信息、虚假信息不良或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造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讨论决定,上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讨论、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2.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工作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和学校研究后处理。
3.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也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学生违反学校校园、公寓、图书馆、教室、教学或考试纪律,需给予处分者,可由校园服务中心或公寓服务中心、图书馆、教室服务中心、教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学院、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违纪处分前,须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执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由在场见证人签字。
2.给予违纪学生违纪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学校特殊授权的单位需要给学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单位负责填报。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单位。
4.二级学院填写《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回执》。
5.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指定送达人(二人),将《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回执》上签字。送达时另需有两名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有条件的可以录音、录像。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达人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把《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以留置方式送达。《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回执》由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6.无法直接送达本人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已到学校的,送达人可将《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送达办法参照第 5 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学生登记的家庭地址处为收件地址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难于联系的,院系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参照《辽宁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行政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留学生、在校注册受教育但未有学籍的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