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
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依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处理。
第十二条 定向研究生须持定向协议书报到。
第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四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并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请假两周以内者经导师同意,辅导员批准,学院辅导室备案;请假两周以上者经导师、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学院辅导室备案,假满应及时销假。如在外地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电话向导师、辅导员请假。凡超假不归者,一周之内按违纪处理;二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按照《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体育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见《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体育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要求,按照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规范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校无法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因病休学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凡病假四周以上或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在发病和医院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在校学习最长年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并与联合培养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2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和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进行正常学习的证明。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同一学期内有三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累计有四次学位课考试(包括重修)不及格者;
(二)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极差者;
(三)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公派留学、联合培养、短期开会出国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三个月不归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经学校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退学手续送交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研究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定向研究生关系退回到原单位;
(二)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般从学校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定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研究生的处理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修订版)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院。